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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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

发布文号 国卫监督发〔2014〕20号
发布日期 2014-04-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有序推动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我委制定了《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4月24日

 

  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有序推动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制定本规划。

 

  一、监督检查范围和工作目标

 

  重点监督检查以我委职责为主要内容的、重要的卫生计生法律、行政法规和涉及的部门规章。通过开展监督检查,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到2017年完成对7部卫生计生法律、17部行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

 

  (一)计划的制订。监督局根据相关业务司局意见,提出年度重要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计划,报委领导审定。

 

  (二)计划的实施。

 

  1.制订方案。根据确定的年度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计划,监督局与相关业务司局共同研究制订监督检查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司局任务和地方工作要求。

 

  2.实施方式。采取地方自查和我委指导、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我委检查组由监督局和相关司局、直属和联系单位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可邀请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检查组赴部分省份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和实地检查等方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3.实施步骤。年度监督检查分阶段、分步骤实施。检查分为部署、自查和抽查三个阶段。部署阶段确定年度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计划,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印发通知;自查阶段各省(区、市)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工作进行部署,适时开展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抽查阶段我委检查组赴部分省份进行重点抽查。每年监督检查2部法律的,上下半年各查1部。上半年监督检查原则上3月为部署阶段,4-5月为自查阶段,6月为抽查阶段。2014年上半年监督检查任务因工作时间较紧,可延续到8月底完成。下半年监督检查8月为部署阶段,9-10月为自查阶段,11月为抽查阶段。每年监督检查1部法律的,可在上半年完成监督检查任务。

 

  三、报告和督办

 

  (一)工作报告。监督局汇总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查报告和我委各检查组报告形成总报告,向委主任会议专题报告年度法律、行政法规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整改建议。

 

  (二)督查督办。各司局按照委领导要求落实相关工作。监督局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四、年度工作安排

 

  (一)2014年监督检查的法律、行政法规。

 

  上半年:

 

  法律:执业医师法;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下半年:

 

  法律:母婴保健法;

 

  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

 

  (二)2015年监督检查的法律、行政法规。

 

  上半年:

 

  法律:献血法;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下半年:

 

  法律:精神卫生法;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三)2016年监督检查的法律、行政法规。

 

  上半年:

 

  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下半年: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四)2017年监督检查的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传染病防治法;

 

  行政法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根据我委年度工作重点,年度重要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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