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执业兽医注册等有关问题的函(农办医函〔20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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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医函〔2014〕19号
发布日期 2014-04-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你局《关于兽药经营企业聘用执业兽医师注册问题的请示》(粤牧〔2014〕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执业兽医注册。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业兽医不得依托兽药经营企业注册或者备案。

 

  二、关于执业助理兽医师权限。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业助理兽医师可以在执业兽医师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等活动。

 

  三、关于动物诊疗机构开办条件。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和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数量的执业兽医师。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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