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农质安函[20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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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发布文号 农质安函[2014]24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14年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为确保“舌尖上的安全”,维护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保护消费者权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决定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以切实维护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落实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工作。

 

  一、检查内容及重点

 

  (一)检查内容:依法开展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市场检查,集中查处标识与实物、证书不符、擅自转让或买卖标识、不规范印制、伪造或冒用标识等行为。

 

  (二)检查重点:用标产品是否具备有效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产品或其包装上是否规范使用标志;是否存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的行为;是否存在伪造、冒用标志(含超范围用标)等不规范用标行为。

 

  二、时间安排

 

  请各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于2月25日至3月25日期间,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每个工作机构组织开展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或超市现场检查不少于50家,并于4月10日前将本工作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的总结及《2014年度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统计表》报送部中心。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活动期间,部中心将适时派人对部分省份获证产品进行跟踪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保存证据,认真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二)各地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集中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宣传活动,增强品牌美誉度,提高获证单位和消费者对品牌的忠实度,强化获证单位依法用标意识,引导广大消费者和市场经营主体正确识别、选购无公害农产品,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消费营造良好氛围。

 

  (三)各单位要通过此次标志专项检查,全面掌握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现状,系统梳理在标志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研究提出科学对策,不断完善无公害农产品证后监管机制。

 

  在标志使用专项检查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部中心监督处联系。联系人:成昕;电话:010-62131998;电子邮件:aqscjdc@126.com。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附件下载:     2014年度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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