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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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法监发〔2003〕231号
发布日期 2003-08-26 生效日期 2003-08-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提高化妆品行政审批效率,现对化妆品中多色号系列产品检验及申报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SPF值的检验及申报

 

  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所含色素(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其余配方成分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防晒化妆品。此类产品申报卫生许可批件时,SPF值检验可采取抽样检验的方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SPF值检验。

 

  1.抽检原则:抽检比例20%,总数不足5个以5个计。应首选其中色素含量最低的产品(或无色素基础配方的制品)进行检验。

 

  2.企业按照抽检原则决定抽检产品,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提供抽检产品的符合要求的国外实验室检验报告。

 

  (二)申报。

 

  1.该系列产品应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交按照一组产品申报的书面申请。

 

  2.在每个产品的申报资料中均附上系列产品名单、基础配方、抽检产品名单。

 

  3.以抽检产品实测SPF值的平均值作为该系列产品的实测SPF值,系列产品SPF值标识应符合《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3号)的规定。

 

  4.产品申报时,如配方中含有金属氧化物(如二氧化钛、氧化锌等),应依据加入浓度及规格明确说明使用目的(防晒或着色)。

 

  二、多色号系列普通化妆品的安全性检验及申报

 

  多色号系列普通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色素(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其余配方成分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普通化妆品。此类产品申报卫生许可批件时,毒理学安全性检验可采取抽样检验的方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毒理学安全性检验。

 

  1.抽检原则:抽检比例30%,总数不足10个以10个计。应首选含有有机色素和色素含量高的产品,如果含量相同,则选择色素种类最多的产品。

 

  2.企业按照抽检原则决定抽检产品,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其他项目检验按照《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执行。

 

  (三)申报。

 

  1.该系列产品应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交按照一组产品申报的书面申请。

 

  2.在每个产品的申报资料中均附上系列产品名单、基础配方、抽检产品名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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