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59号)

#abc, #bac { width: 300px; visibility: hidden; background: #ffffe1; position:relative; margin: 25px 0px 0px 0px; float: left; border: 1px #000000 solid; }.abc{position: absolute;height:25px; }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7]159号
发布日期 2007-05-11 生效日期 2007-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8-06-07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规范化妆品许可检验工作,现将《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适用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以产品检验受理日期为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同时废止,以往发布的文件要求与2007年版规定不一致的以该规定为准。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