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建议调整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中有关要求的请示》答复的函(质检食监函〔2010〕229号)

#abc, #bac { width: 300px; visibility: hidden; background: #ffffe1; position:relative; margin: 25px 0px 0px 0px; float: left; border: 1px #000000 solid; }.abc{position: absolute;height:25px; }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10〕229号
发布日期 2010-11-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jqi.gov.cn/xxgk/tzgg/201012/t20101214_88977.htm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建议调整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中有关要求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 18号)规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企业申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中,不再要求提交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十八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