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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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5-16 生效日期 2013-05-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8-06-07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sb.moh.gov.cn/mohwsjdj/s3594/201305/76a0326356a8473d9fab8573b6d018b1.s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健康教育中心: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6号,以下简称《规划》)和《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2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和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职责,狠抓任务落实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继续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和风险监测评估等相关工作,不断提高能力水平,充分利用卫生计生系统的专业技术优势,对当地食品安全工作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同时加强与食品安全办和监管部门的沟通配合。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执行力。对2013年卫生计生系统承担的食品安全工作任务,要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进度安排,落实岗位和人员责任,强化督促指导和考核评价,确保任务完成。

  二、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建设

  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与清理以及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各地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其评估结果为依据,严格遵循工作程序,严把住立项关,及时公布地方标准,加强宣贯和跟踪评价;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对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地方标准。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政务公开工作。要大力推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跟踪评价,充分利用风险监测数据,全面收集分析标准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及时向我委报告。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县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和备案工作。

  三、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风险监测方案,牵头制订落实“统一计划实施、统一经费渠道、统一数据库、统一数据分析”要求的具体措施。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作为承担风险监测任务的技术牵头和数据归口单位,要统一汇总分析本地区监测数据并进行风险评估,鼓励在具备条件的省、地市两级疾控机构加挂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测评估机构牌子。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办报告监测结果及其评估意见和工作进展,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监测发现问题;要统一按照我委出台的质控方案加强质量控制,各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质控工作专项监督检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继续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发挥好业务指导作用。

  四、做好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尽快建立本地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体系,明确相关单位报告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强化技术培训。要及时分析食源性疾病信息,组织食源性致病物质实验室检验和溯源分析,经初步核实怀疑由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应当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重要信息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我委报告。各地要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协作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五、扎实推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要围绕当地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组织做好本地区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要对风险监测数据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显示有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办并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合做好国家食品安全优先评估项目相关工作,及时提供评估所需的风险监测等数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按照监管和标准等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好国家食品安全优先评估项目,加强评估基础数据采集、研究和技术储备;要加快自身软硬件建设,逐步建立全国风险评估网络;要进一步完善技术规范,加强对承担评估工作技术机构的指导。卫生监督中心要继续承担并做好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等工作。

  六、强化宣传和风险交流工作

  各地要以群众关心、舆论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为切入点,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风险交流工作。要把食品安全标准的宣贯作为宣传重点,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公众、媒体理性看待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科学认知食品安全风险。要逐步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专家队伍,研究制订相关工作规范,逐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对卫生计生系统人员的风险交流培训,不断提高能力水平。

  七、加强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体系能力建设

  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决定》和《规划》要求,全面加强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等体系建设,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支持。要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设备配置)建设方案》(发改社会〔2013〕422号)要求,配合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制订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争取配套经费,加快省、地市两级疾控机构风险监测设备条件建设,特别要安排好2013年的建设任务。各地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设好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评估等信息系统,实现国家与省级食品安全数据实时对接。要着力培养高水平的食品安全标准、监测评估人才,完善专业人员待遇保障机制和奖励制度。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方案,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年度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请于2014年1月底前报告我委。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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