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449号)

#abc, #bac { width: 300px; visibility: hidden; background: #ffffe1; position:relative; margin: 25px 0px 0px 0px; float: left; border: 1px #000000 solid; }.abc{position: absolute;height:25px; }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1〕449号
发布日期 2011-05-17 生效日期 2011-05-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bwsjd.gov.cn/Item/12290.aspx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低浓度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请示》(内卫监字〔2011〕3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叶黄素酯为我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通过微囊化和稀释工艺生产的低浓度叶黄素酯,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其食用量应当按产品浓度折合计算。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