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6〕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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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06〕450号
发布日期 2006-09-21 生效日期 2006-09-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81&cid=361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低聚果糖(FOS)使用问题的请示》(中乳协〔2006〕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低聚果糖作为新资源食品原料可以用于除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外的其他食品中,添加低聚果糖的食品应符合相关的法规、标准要求。

 

  专此函复。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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