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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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发布日期 2012-11-29 生效日期 2012-11-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17年修订:

根据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决定

删去公告中关于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和“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的要求,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公告关于提供“管道仪表图”和与“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有关的要求。

将公告中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修改为“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受理工作的机构留存一份”。“企业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复印件”修改为“企业应当提供省级及以上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复印件”。

  2012年5月1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以下简称《条例》)经修订后正式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制度和要求,规范饲料行业行政许可工作,指导饲料行政许可申请人正确理解审批要求,我部制定了《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现予公布。农业部2006年2月28日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12年11月29日

 

  附件:

 

  附件1: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doc

 

  附件2: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doc

 

  附件3: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doc

 

  附件4: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doc

 

  附件5: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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