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液态奶监督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7]111号)【2011-05-20废止】

#abc, #bac { width: 300px; visibility: hidden; background: #ffffe1; position:relative; margin: 25px 0px 0px 0px; float: left; border: 1px #000000 solid; }.abc{position: absolute;height:25px; }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监函[2007]111号
发布日期 2007-02-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1-05-20
备注 食品伙伴网注】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1年第71号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在“春节”即将来临之际,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维护奶农的切身利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液态奶的重点监管力度,确保液态奶安全有序地按规定进行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关于印发〈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6]747号)中明确的工作职责,开展本辖区复原乳的专项监管工作。

  二、各地要加大对复原乳的专项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对复原乳生产备案制度和标识标注的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对乳粉进货情况、复原乳生产使用情况、含复原乳产品的销售情况进行备案;对用乳粉或者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和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奶)”或“含XX%复原乳(奶)”。

  三、认真检查总局《关于严格液态奶生产日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86号)执行情况,坚决杜绝“早产奶”问题的发生。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液态奶包装的显著位置清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生产日期应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

  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原料奶、生产过程、生产及销售台帐和产品标识标注真实性等进行严格监督检查,指导企业依法生产。发现有质量安全及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查处并及时报总局。

  二00七年二月十四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