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原料生产出的合格产品处置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836号)

#abc, #bac { width: 300px; visibility: hidden; background: #ffffe1; position:relative; margin: 25px 0px 0px 0px; float: left; border: 1px #000000 solid; }.abc{position: absolute;height:25px; }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0〕836号
发布日期 2010-08-20 生效日期 2010-08-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不合格原料生产出的合格产品如何处置的请示》(冀质监函〔2010〕3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你局应依法没收并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的食品,监督其进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