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问题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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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7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08-02-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ov.cn/gzdt/2008-02/05/content_884058.htm

  春节临近,有大批回乡、探亲、旅游人员出行,部分地区发生持续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大量人员滞留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和交通线路上,给人民生活生产带来严重影响。为防范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就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餐饮单位要加强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餐饮单位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要求,落实原料进货索证索票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制度、生熟食品分开制度以及餐饮具消毒等各项卫生制度,规范餐饮加工过程卫生行为,避免食物中毒隐患,保证餐饮食品符合卫生要求。承担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提供食品、生活饮用水任务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和饮用水质量,确保卫生安全。

  二、家庭聚餐要防止食品受到致病物质的污染

  家庭聚餐要选购新鲜的食品原料,不食用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畜禽;要保持厨房清洁卫生,加工过程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防止食品接触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品及其容器;剩余熟食品要尽早重新加热后食用。

  三、公众在外就餐要注意饮食卫生,选择卫生诚信度较高的餐饮单位

  公众在外不要食用来源不明的食品,不饮用生水。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餐饮单位卫生情况,对不同餐饮单位进行了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根据优劣等次分为A、B、C三个等级,并标识在卫生许可证右上角。公众在外就餐时应选择有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并尽量选择卫生诚信度较高的餐饮单位。

  四、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重点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监督员深入到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加强食品、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要对提供年夜饭的餐馆、酒楼和庙会、游园会餐饮服务实施重点监管;要落实节日值班制度,认真处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食物中毒隐患。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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