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旅客携带泰国“红牛”饮料入境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45号)【2016-06-08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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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45号
发布日期 2006-03-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06-08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6年第55号)

  近日,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旅客携带的泰国产“红牛”饮料进行检验时发现,该饮料咖啡因含量普遍超过我国卫生标准要求。

 

  为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禁止进口泰国产“红牛”饮料。

 

  二、旅客携带泰国产“红牛”饮料只能作为该旅客本人旅途自用,且每人每次限带2罐。超出限额部分,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销毁处理。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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