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国质检标联(2002)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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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质检标联(2002)209号
发布日期 2002-07-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技术经济政策,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对外开放、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措施。

  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提高产品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关于"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把采标工作与国家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紧密结合起来,把采标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采标的项目,各级技术进步计划中应尽可能优先安排。

  二、企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对重点产品采标,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设备及有关技术文件。对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应进行"采标"水平的评审。

  三、企事业单位开发新产品应积极采标。在相关技术指标相同或接近的情况下,采标的新产品可优先列入各级科技开发计划。对采标重点产品开发项目,凡符合国家科技计划规定,并且相关重要技术指标与其它同类产品基本相同的,优先列入国家科技计划。

  在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采标的同时,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对技术标准的研究,并通过对技术标准的研制,最终能够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进而争取形成国际标准。国家将对承担国际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及相关活动提供配套支持。

  四、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积极按GB/T 19000-ISO 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

  五、国家对采标产品实行标志制度。对采标产品,企业可以自愿申请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简称采标标志),采标标志的申请程序和使用要求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评定国家和省级名牌产品和审定免检产品时,对采标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要给予优先考虑。

  七、对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在设备定购、原材料、备品备件采购时,要优先采购采标的产品。

  八、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鼓励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要把我国优势产业的标准按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程序,推荐作为国际标准的草案,争取发布为国际标准。

  九、标准化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分析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对于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在制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要积极采用。鼓励企业标准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十、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和技术服务单位要及时为企业采标提供标准资料和咨询服务。各级科技和标准情报部门都要积极搜集、研究和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和情报资料,为企业提供最新的标准信息。

  十一、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采标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国家科技进步奖。

  十二、各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按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的鼓励性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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