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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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11〕179号
发布日期 2011-07-26 生效日期 2011-07-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130号),现决定如下:

 

  批准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等2家检验机构承担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各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在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增补检验项目)

 

  地    址:杭州市九环路50号

 

  联 系 人:朱顺达

 

  电    话:0571-81995211

 

  传    真:0571-85357069

 

  邮    编:310019

 

  E-mail:zhushd@hzzjy.net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 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5号

 

  联 系 人: 干宁军

 

  电    话: 0771-5887840

 

  传    真: 0771-5856481

 

  邮    编:530007

 

  E-mail:gxzjs@gxqts.gov.cn

 

     上述新增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范围见附表.xls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2011年7月发布和实施的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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