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如何处理甲醛阳性冷冻鱼的复函(卫法监函〔20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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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卫法监函〔2002〕34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22&cid=361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如何处理甲醛阳性的冷冻鱼的请示》(黑卫法监发〔2001〕65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据文献报道,某些鱼类中含有甲醛本底。鉴于目前我国尚无海产品甲醛的限量标准,缺乏海产品甲醛本底的资料,目前仅据齐齐哈尔市在部分市售的冷冻鱼中检测出1.1—2.15mg/kg的甲醛,不足以判定在海产品中人为的加入的甲醛。建议进行阴性对照(确认未使用过甲醛的同种鱼作为阴性样品)试验,以确定是否有甲醛本底,然后进行综合考虑,判定是否加入甲醛。

  此复。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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