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印刷及发放使用管理的通知(质检科函[2006]45号)

#abc, #bac { width: 300px; visibility: hidden; background: #ffffe1; position:relative; margin: 25px 0px 0px 0px; float: left; border: 1px #000000 solid; }.abc{position: absolute;height:25px; }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科函[2006]45号
发布日期 2006-05-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51号公告,自2006年6月30日起,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废止使用。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现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监管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印制。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保护机构,无保护机构的,由产品所在地负责申报工作的检验检疫和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负责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二、发放。由产品所在地质检部门向已获得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企业发放专用标志,并在符合条件的产品上施加专用标志。

  三、监管。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辖区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并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制和使用进行监管.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构(无保护机构的,由产品所在地质检部门)将专用标志的印制及使用等有关情况报辖区内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保护工作及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报总局科技司。

  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本《通知》传达至所属的有关质检机构.在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总局科技司联系。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