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办食监函〔2010〕4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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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0-05-17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工商局查获一起使用廉价生猪屠宰“下脚料”生产猪油的作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防范“下脚料猪油”进入生产加工环节产生食品安全危害隐患,各局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督促各基层质监部门书面告知食品生产企业,要求其做好原料入厂查验、记录工作,把好原料采购进厂关,杜绝使用“下脚料猪油”等非食用原料进行生产。生产企业发现“下脚料猪油”等非食用原料,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监督部门报告。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