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的复函(卫法监食发〔2000〕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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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卫法监食发〔2000〕第2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673&cid=361

浙江省卫生厅:

  你省绍兴市卫生局绍市卫发〔1999〕第311号“关于个私企业免费为职工(雇员)制作供应饭菜的行为是否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解释,个私企业设专人专间为其职工(雇员)制作供应饭菜,其行为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比照职工食堂进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此复。

  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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