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67号)【2015-11-27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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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务院

国务院

发布文号 国办发〔2007〕67号
发布日期 2007-12-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5-11-27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各项要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12月2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以下要求完成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的检查验收工作:

(一)检查验收任务。全面检查验收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餐饮消费安全、药品质量安全、猪肉质量安全、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等八个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的问题,未达到工作目标的地区要分析原因、限期整改。

(二)检查验收内容与方式。围绕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提出的20个工作目标,特别是12个100%量化工作目标开展检查验收,具体内容可参考《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验收表》(附件1)。检查要深入基层,力求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做出客观评估。现场检查内容可参考《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场检查表》(附件2)。

(三)检查验收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形成专题报告报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要全面、真实反映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情况,总结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立长效机制的措施和相关工作建议。

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检查验收的基础上,12月下旬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检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由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主要采取听取当地政府汇报、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

三、专项整治八个专项任务的国务院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好所负责专项整治任务的督查工作。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检查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凑数字。要通过检查验收,进一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行业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状况,有针对性地加强薄弱环节,巩固取得成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为长抓不懈、全面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体水平进一步奠定基础。

附件:1.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表
2.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场检查表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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