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使用溴酸钾作为面粉处理剂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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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监联〔2005〕197号
发布日期 2005-06-21 生效日期 2005-06-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卫生部门近期对面粉中使用溴酸钾有害身体健康的危险性评估结果,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国家强制性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取消溴酸钾作为面粉处理剂。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通知本辖区内生产小麦粉的生产企业,立即停止在小麦粉生产过程中使用溴酸钾。在2005年7月1日前生产的小麦粉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二、自2005年7月1日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溴酸钾;在2005年7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三、加强对2005年7月1日后生产的小麦粉和相关食品中溴酸钾的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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