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5]811号)【2016-07-21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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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函[2005]811号
发布日期 2005-10-08 生效日期 2005-10-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07-21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检验检疫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第72号) 

     自2002年8月以来,各局按照总局的要求,加强了出口蔬菜的源头监管,在对出口蔬菜种植基地试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工作中,巳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较好成绩。为进一步规范出口蔬菜种植基地的检验检疫备案管理,提高出口蔬菜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出口蔬菜贸易的顺利发展,总局决定对出口蔬菜种植基地正式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蔬莱种植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出口蔬菜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由出口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贵审查批准。经检验检疫备案的出口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筒称备案基地)必须符合《出口蔬菜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附件1)的规定。

  对出口蔬菜科植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分步实施,即对于出口到敏感国家或地区(如日本、韩国、新加坡等)的高风险蔬菜种类(如保鲜和冷冻蔬菜等),自2006年1月1日起,其原料必须来自于本企业的备案基地;对于其他出口蔬菜,如进口方提出溯源要求或双方签署协议对其原料来源有要求的,其原料将必须来自于本企业的备案基地;从2010年1月1日起,所有出口蔬菜的原料将必须来自于本企业的备案基地。

  二、企业负责备案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企业是出口蔬菜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健全对备案基地的各项管理措施,对备案基地实施有效管理。每个备案基地必须配备植保员,以加强对基地农用化学品的管理,其中农药必须实行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使用。企业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菜农的食品安全意识,指导菜农科学、合理、安全地使用农药,严禁使用我国及进口国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备案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采取不定期抽查、年度审核和换证复审相结合的方式对备案基地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对备案基地的各项管理措施和要求。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备案基地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基地的检验检疫备案资格:

  (一)年审不合格、限期整改不能符合要求的。

  (二)转让、借用、涂改基地备案号的。

  (三)存放和使用国家和地方政府明令禁用农药的。

  (四)对重大疫情及质量安全问题隐瞒或谎报的。

  (五)连续两次抽检,蔬菜中农残检测情况与申报农药严重不符的。

  (六)不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或基地安全用药制度,违规使用农药的。

  (七)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企业出口蔬菜原料和成品在出口前被检验检疫机构检出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进口国标准,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八)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企业出口蔬菜原料和成品因有毒有客物质超标被进口国通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或因此给我国同类产品出口造成重大影响的。

  (九)其他类似违规行为。

  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出口蔬菜种植基地,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四、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的管理仍按照《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总局此前对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的相关要求如与本通知规定不符,以本通知为准。各局在对备案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总局。总局将对各局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结果通报各局。

  有关出口蔬菜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情况每半年一次(每年7月和次年1月)以附件2格式报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并抄送认监委注册管理部。

        附件:1.出口蔬菜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doc

        2 出口蔬菜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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