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食监函[2009]2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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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9-08-27 | 生效日期 | 2009-08-2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审查机构和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经我司审核,现决定如下:
增加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承担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等5家检验机构承担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6家检验机构承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厦门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承担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等2家检验机构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各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在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特此通知。
附表1和2(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纸包装容器0919) .xls
附表3(食品添加剂).xls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