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卫生部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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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7-03-24 | 生效日期 | 2007-03-24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近期,我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仿冒药品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擅自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如“板蓝根××”、“清开灵××”等;有的非法添加药物原料;还有的夸大宣传,暗示具有治疗作用。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食品零售市场秩序,还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食品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卫法监发〔2001〕109号)第八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命名其生产的食品,食品经营单位(包括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不得购入、贮存、陈列和销售与已经批准的药品名称相同的食品。
二、任何食品中不得添加《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卫法监发〔2002〕51号)所列的物品。除保健食品外,食品不得夸大宣传任何特定的保健功效。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越权审批食品,也不得在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栏中擅自增加除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资源食品以外的特定的食品名称。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通报。
四、消费者如发现仿冒药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二○○七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