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粮食处理方式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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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卫法监发〔2002〕41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19&cid=361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粮食销毁方式的请示》(黑卫法监〔2001〕5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小米中加入柠檬黄应属于在食品中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行为,其产品应予以销毁处理。至于是否可以把添加柠檬黄的小米作为动物饲料,应当征询农业部门的意见。

  二、过氧化苯甲酰在我国可以作为面粉改良剂使用,过氧化苯甲酰超标的白面经加工或稀释后,如果含量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允许范围内,面粉的其他卫生指标也能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则可以考虑再利用。

  此复。

  二○○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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