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39号)【2015-06-23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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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总局公告2010年第39号
发布日期 2010-04-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5-06-23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第78号)

特别提醒:缓冲期为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现将有关的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事宜公告如下:

  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产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自2010年6月1日起,之前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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