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复审标龄满五年的现行卫生标准(卫通〔2010〕12号)

#abc, #bac { width: 300px; visibility: hidden; background: #ffffe1; position:relative; margin: 25px 0px 0px 0px; float: left; border: 1px #000000 solid; }.abc{position: absolute;height:25px; }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通〔2010〕12号
发布日期 2010-04-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我部于2010年1─3月对标龄满五年的现行卫生标准进行复审。经复审,继续有效的卫生标准81项(附件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的卫生标准9项(附件2)。

  特此通告。

  附件: 1.继续有效的卫生标准目录
    2.废止的卫生标准目录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