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卫生部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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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1986-12-31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食品伙伴网注:】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3件)(卫生部令2009第 67 号)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麦乳精(含乳固体饮料) (以下简称麦乳精)的卫生管理,切实执行国家卫生标准,提高质量,防止污染,保障人民 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麦乳精系指用麦精、乳制品、蛋品、白砂糖等为主要原料配制,经灭菌、干 燥加工制成。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麦乳精生产厂(车间)的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应通知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参加。
第四条 麦乳精生产的全部工艺过程,都应做到文明生产,符合卫生要求。使用的工具、容器与包装材料必须无害无奉。
第五条 生产制做麦乳精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原材料进厂与使用前生产厂应进行质量检验。
第六条 麦乳精应尽量不用或少用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七条 生产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麦乳精生产。
第八条 在采用新工艺、新原料及试制麦乳精新品种时,应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审查 批准后方可投产。
第九条 制做麦乳精的原料、成品、包装物品必须与毒物、不洁物严格隔离,不得同室存放。
原料及成品分库保管,仓库应通风良好,温湿度适宜,防止霉变和消除虫害,并经常保持清洁。
第十条 麦乳精包装上应标明品名、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营养成分、保存期和食用方法等。包装要严密完整。
第十一条 生产厂应设立检验室,实行检验合格后出厂的制度,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 格的麦乳精不准出厂,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可分别情况允许加工复制,加工复制后加大三倍量取样,经复验仍不合格者,可视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销售单位应将麦乳精置于阴凉通风处,采取以销定货,勤取快销。凡有结块、生虫的麦乳精不得销售。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向生产、销售等单位,根据需要按手续无偿采取样品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