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卫生部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监督发〔2004〕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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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暂无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54&cid=361 |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雅培培乐1婴儿配方奶粉执行标准的紧急请示》(卫监秘〔2004〕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婴儿配方乳粉I》(GB10765—1997)和《婴儿配方乳粉Ⅱ、Ⅲ》(GB10766—1997)是针对特定配方制定的两个国家标准,产品配方符合上述两标准时,才适用这两个国家标准。其他婴幼儿配方粉配方符合《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GB10767—1997)适用范围规定的,适用《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GB10767—1997)。
此复。
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