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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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1984-10-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1994-11-14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发布实施的《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和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特制定本最低卫生要求。

  一、 厂、库环境卫生:

  ㈠ 厂、库周围不得有可能污染食品的不良环境。同一厂不得兼营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产品。

  ㈡ 工厂生产区和生活区要分开。生产区建筑布局要合理。

  ㈢ 厂、库区要绿化。路面平坦、无积水。主要通道应用水泥、沥青或石块铺砌,防止尘土飞扬。

  ㈣ 工厂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㈤ 厂区厕所应有冲水、洗手设备和防蝇、防虫设施。墙裙应砌白色瓷砖,地面要易于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㈥ 垃圾和下脚废料,应当在远离食品加工车间的地方集中堆放,并须当天清理出厂。

  二、 厂、库设施卫生:

  ㈠ 食品加工专用车间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⒈ 车间面积须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加工生产顺利进行。

  ⒉ 车间的天花板、墙壁、门窗应涂刷便于清洗、消毒并不易脱落的无毒浅色涂料。

  ⒊ 车间内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地面平整、清洁。应有洗手、消毒,防蝇、防虫设施和防鼠措施。

  ⒋ 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易于清洗、消毒,耐腐蚀的操作台、工器具和小车。禁用竹木器具。

  ⒌ 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与生产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每人有衣物柜)、厕所和工间休息室。车间进口处设有不用手开关的洗手设备以及消毒设施。

  ⒍ 车间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杂物。

  ⒎ 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应的辅助加工车间、冷库和仓库。

  ㈡ 加工肉类、罐头、水产品、蛋制品、乳制品、速冻蔬菜、小食品类车间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⒈ 车间的墙裙应砌两米以上(屠宰车间三米以上)白色瓷砖,顶角、墙角、地角应是弧形,窗台是坡形。

  ⒉ 车间地面要稍有斜度,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排水道要畅通。

  ⒊ 要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淋浴室和和车间进口处靴、鞋消毒池。

  ㈢ 肉类加工厂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⒈ 厂区分设人员进出、成品出厂与畜禽进厂、废弃物出厂二至三个门。在畜禽进厂处,应设有与门同宽,长三米,深十——十五厘米的车轮消毒池。应设有运输畜禽车辆清洗、消毒场所和设施。

  ⒉ 有相应的水泥地面的畜禽待宰圈,并有饮水设备和排污系统。

  ⒊ 有便于清洗、消毒的病畜禽隔离间、急宰间和无害处理间。

  ⒋ 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屠宰加工、分割、包装等车间。

  ⒌ 有副产品加工专用车间。

  ⒍ 有专门收集并能及时处理胃肠内容物、粪便和不供食用的下脚料场地。

  三、 原料、辅料卫生:

  ㈠ 加工生产用水(冰)必须充足,并符合卫生部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本厂食品的特定要求。

  ㈡ 加工食品的原料、辅料,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投产。

  ㈢ 畜禽进厂必须有来自非疫区证明和产地检疫证明。进厂后由兽医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宰前宰后检验合格。

  四、 加工人员卫生:

  ㈠ 食品加工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厂的工人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㈡ 食品加工人员如患有下列病症之一者,应调离其工作:

  活动性肺结核。

  传染性肝炎。

  肠道传染病或肠道传染病带菌者。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疥疮。

  手有外伤者。

  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㈢ 食品加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清洁卫生。进入车间不得带入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手表和饰物(项链、 耳环、 戒指等)。必须更换不带明扣的白色工作服,工作帽和工作靴、鞋。头发不得外露。手须经清洗、消毒。

  进入肉类、罐头、水产品、蛋制品、乳制品、速冻蔬菜、小食品类加工车间,靴鞋、车轮要经消毒池消毒。车间内严禁吸烟和饮食。

  ㈣ 工作服、帽必须保持清洁,不得穿进厕所、托儿所、哺乳室、食堂等公共场所。

  五、 加工卫生:

  ㈠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加工工艺和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加工。

  ㈡ 同一车间不得同时生产两种不同品种的食品。

  ㈢ 操作台和生产运输等工器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在工作前、后须经清洗消毒。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被污染时,必须重新清洗消毒后使用。

  ㈣ 加工后的下脚料,必须存放在专用容器内,及时处理。容器应经常清洗、消毒。

  ㈤ 发现被传染病、寄生虫和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的食品,应加识别标志,单独存放。并须在兽医、食品卫生检查人员的监督下及时处理,并做记录备查。

  ㈥ 肉类、罐头、水产品、乳制品、蛋制品、速冻蔬菜、小食品类加工用容器不得接触地面。在加工过程中,做到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不交叉污染。

  ㈦ 冷冻食品厂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⒈ 肉类分割车间,须设有降温设备,温度不高于20℃。

  2. 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相应的预冷间、速冻间、冷藏库。预冷间温度0℃——4℃。速冻间温度在-25℃以下,使冻品中心温度(肉类在四十八小时内、禽肉在二十四小时内,水产品在十四小时内)下降到-15℃以下方能出库。冷藏库温度稳定在-18℃以下,冻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5℃以下。冷藏库应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和水银温度计。

  ㈧ 罐头加工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⒈ 原料前处理与后工序应隔离开,不得交叉污染。

  ⒉ 装罐前空罐必须用82℃以上热水或蒸汽清洗消毒。

  ⒊ 密封要求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⒋ 杀菌须符合工艺要求,杀菌锅必须热分布均匀并设有自动记温记时装置。

  ⒌ 杀菌冷却用水,应加氯处理,保证冷却排放水的游离氯含量不低于0.5PPM。⒍ 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保(常)温处理,库温要均匀一致。保(常)温库应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

  六、 包装、储运卫生:

  ㈠ 一切包装物料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标签用纸,不得含有有害、有毒物质。

  ㈡ 必须备有专用容器和运输工具。 冷冻食品必须用清洁、 无异味的冷藏车(船)运输。

  ㈢ 冷库、 仓库应保持清洁卫生, 定期消毒,做到无鼠、无霉、无虫。同库内不得存放相互串味的食品。

  七、 卫生检验管理:

  ㈠ 必须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在厂长直接领导下的检验机构,并配备具有中等专业以上的技术水平或经主管部门会同商检机构考核合格,发给证件的专业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人员。

  ㈡ 检验机构应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室和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管理制度。

  ㈢ 各项原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并随时提供商检机构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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