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 2001-11-12 标准状态 关于标准有效性标注的说明 实施日期 2002-01-01 颁发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废止日期 2016-07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 2001-11-12 标准状态  关于标准有效性标注的说明 实施日期 2002-01-01 颁发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废止日期 2016-07-01
标准介绍

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 W (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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