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确定试样处理系统功能特性所进行的试验,另外,还规定了该系统制造厂和用户应提成供的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
——过程控制、排放、环境空气监测等过程分析系统中的气体或液体试样的处理系统。
——整个系统和系统部件;
——为电源、过程分析器、试样处理系统部件提供和监控所必要的公用设施和仪表装置,只要它们是系统的功能部件,可看作是系统的一部分;
——维护系统性能的设施;——维护过程分析器性能的设施,它们是试样处理系统组成部分,而不是过程分析器的组成部分。食品产业链内部商城,满足食品行业需求。标准翻译(汉语与英语、日语、韩语互译): 详询0535-2129195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