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味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3年7月4日,国质检监函[2003]516号)糖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糖产品是指以甘蔗、甜菜为原料,经提取糖汁、清净处理和煮炼结晶等工序加工制成的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

(2003年7月4日,国质检监函[2003]516号)

糖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糖产品是指以甘蔗、甜菜为原料,经提取糖汁、清净处理和煮炼结晶等工序加工制成的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以及经进一步加工而成的冰糖(单晶冰糖、多晶冰糖)、方糖。糖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糖及产品品种名称(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糖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3。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当有甘蔗贮存场所(或甜菜窖)、生产辅料库、成品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糖汁提取、清净剂制取、糖汁清净、糖汁蒸发、蔗糖结晶分离、成糖干燥、包装以及成糖再加工、排放物处理的工艺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储运设备;2.糖汁提取设备;3.糖汁清净剂制取设备;4.糖汁清净设备;5.糖汁加热蒸发设备;6.蔗糖结晶及分离设备;7.成糖筛选、干燥设备;8.成糖再加工设备;9.包装设备。

三、产品相关标准
糖应当符合下列标准规定的要求:GB13104-1991《白糖卫生标准》、GB317-1998《白砂糖》、GB1445-2000《绵白糖》、GB14964-1994《赤砂糖卫生标准》、QB/T2343.1-1997《赤砂糖》、QB/T1173-2002《单晶体冰糖》、QB/T1174-2002《多晶体冰糖》、QB/T1214-2002《方糖》。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糖所用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甘蔗、甜菜原料应新鲜、无霉变腐烂,严格控制夹杂物。精制所用原料糖要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使用的加工助剂,如石灰、硫磺、磷酸等要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生产糖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必备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
(一)绵白糖。
1.分析天平;2.分光光度计;3.电导仪;4.干燥箱;5.真空干燥箱;6.阿贝折光仪;7.酸度计;8.滤膜过滤器;9.显微镜。
(二)白砂糖。
1.分析天平;2.旋光仪;3.分光光度计;4.电导仪;5.干燥箱;6.阿贝折光仪;7.酸度计;8.滤膜过滤器;9.孔径试验筛(0.280-2.50mm)。
(三)赤砂糖。
1.分析天平;2.旋光仪;3.干燥箱。
(四)冰糖(单晶、多晶)。
根据出厂检验项目的具体要求,冰糖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相应的检验设备:1.分析天平;2.旋光仪;3.分光光度计;4.电导仪;5.干燥箱;6.阿贝折光仪;7.酸度计;8.滤膜过滤器。
(五)方糖。
1.分析天平;2.干燥箱;3.方糖硬度测试仪。

六、检验项目
糖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要求企业在开始生产时进行1次检验;生产时间超过6个月的,需再进行1次检验。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不少于200kg,冰糖、方糖不少于50kg。抽样数量: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方糖不少于8kg,冰糖不少于4kg。抽样方法:从不同部位选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数量的小包装样品。样品分成2份,送检验机构。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糖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项目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冰糖(单晶、多晶)方糖
发证监督出厂发证监督出厂发证监督出厂发证监督出厂发证监督出厂
1感官***
2净含量
3总糖分  
4蔗糖分 *
5还原糖分   *
6干燥失重
7电导灰分 *
8色值 *
9粒度 
10混浊度  *
11不溶于水杂质   *
12硬度 
13碎糖量  *
14As*****
15Pb*****
16Cu*****
17SO 2*****
18细菌总数*****
19大肠菌群*****
20致病菌*****
21**** *
22标签*****

注:在冰糖(单晶、多晶)带 ☆的检验项目中,企业可根据生产情况选择一项或一项以上作为出厂检验项目。 

味精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味精产品是指以粮食及其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提纯的含谷氨酸钠的产品。包括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强力味精和特鲜味精)。味精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味精及其品种(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味精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4。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当有原辅材料库、成品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菌种选育、菌种扩大培养、发酵、谷氨酸分离、味精制造、排放物处理的工艺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味精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糖化)设备;2.培养基制备设备;3.菌种选育及培养扩大设备;4.发酵设备;5.空气净化系统;6.谷氨酸分离设备;7.味精制造设备(中和、脱色、除铁、结晶设备等);8.包装设备。

三、产品相关标准
味精应当符合下列标准规定的要求:GB2720-1996《味精卫生标准》、GB/T8967-2000《谷氨酸钠(99%味精)》、QB/T1500-1992《味精》。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味精所用的淀粉与糖类原料、化工原料与辅肋材料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生产味精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必备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一)分析天平;(二)旋光仪;(三)分光光度计;(四)干燥箱;(五)酸度计。特鲜(强力)味精检验用的分光光度计要求为紫外-可分光光度计。

六、检验项目
味精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两次。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味精不少于50kg。抽样数量:不少于5kg。抽样方法:从不同部位选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数量的小包装样品。样品分成2份封好,送检验机构。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八、其他要求
味精生产过程的结晶母液或者其他含谷氨酸的废液不得用于其它调味品或者食品的生产。

味精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项目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
发证监督出厂发证监督出厂
1感官
2净含量
3谷氨酸钠(含量)
4透光率  
5比旋光度  
6氯化物(食用盐) * 
7pH值   
8干燥失重  
9  
10硫酸盐  *
11重金属 *
125’-鸟苷酸二钠或呈味核苷酸钠√特鲜(强力)味精√特鲜(强力)味精
13**
14**
15**
16标签**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