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时报讯 在市区东平某住宅小区一楼的商场开了一家早餐屋,曾被环保部门以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处罚1万元,店主缴过罚款仍继续经营,后环保部门再次立案并下达责令停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店主李某不服,此案经过行政复议、一审、二审,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了该行政处罚。日前,此案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年度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十大案例”。
案情
开早餐店未办环保审批被罚
根据二审判决书,2015年,李某儿媳租下位于市区东平某花园一楼商场一间档口经营早餐屋,面积约50平方米,厨房有1个蒸炉。
2015年5月27日,市环保局下属的惠城区分局接到群众投诉而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早餐屋存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需配套建设的油烟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罚款。在缴纳罚款后,早餐屋继续经营,并更改早餐屋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变更为李某,但仍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约10个月后,即2016年3月10日,经过现场调查、听证会等程序后,市环保局惠城区分局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李某停止生产。李某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书面审查后维持了原行政行为的决定。李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店主
办执照未被告知需办环评 经营中无油烟超标
李某称,他在设立早餐屋时根本不清楚需要办理环评手续,在依法获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过程中,并没有相关主管部门把环境影响登记作为前置条件。
李某说,他不清楚经营一家小型早餐店需要办理环境影响登记手续。经环保部门实地检测,他经营的早餐店均未发现油烟、噪音超标等情况,不存在环境污染。
环保部门
未办理环保审批不应投入生产使用
“早餐屋的违法事实清楚。”市环保局称,该局执法人员对李某早餐屋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厨房产生的蒸煮废气经烟管引至店门前的下水道排放,存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
同时,考虑到早餐屋产生的蒸煮废气、废水、噪声等综合因素,确定其属于环境敏感区的六个基准灶头以下,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李某经营的早餐屋并没有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经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以及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等程序要求,不应投入生产使用。
终审
撤销2016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并提起上诉。
市环保局所作的处罚是否合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某在投入生产后存在的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 《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而不能一律定性为违反“三同时”规定;要求李某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三同时”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配套建设不具有合理性。
二审认为,李某于2015年租赁东平某花园商场经营早餐屋,在此之前,经营场所的主体工程东平某花园商场已于2006年12月建成,也即李某已客观上不可能按“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也不可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竣工验收。李某在租赁该栋大楼开设早餐屋时其大楼已经竣工验收,市环保局以未“三同时”予以处罚,不具合理性。
惠州中院于去年3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市环保局惠城区分局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前,东时记者获悉,李某今年已通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听证会,依法更换了到期的工商执照,并继续在该小区一楼商场经营着早餐屋。
典型意义
既促进依法行政 又保护群众权益
日前,惠州中院判决的此案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十大案例”。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合法性为大前提,同时兼顾合理性。”省高院作出评价:本案中的经营项目不属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对象的建设项目,经营者事实上也无法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三同时”要求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配套建设,行政机关以经营者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予以处罚既不合理,亦不合法。
本案裁判一方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具有监督作用,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切实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编辑:foodq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