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 从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了解到,《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草案)》提请审议。规定草案提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需申请许可,小食杂店、食品摊贩需要进行备案。未备案的食品摊贩,逾期不改的最高可罚款1000元。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富莹介绍,截至2018年初,北京小型食品业经营主体总数8万余家,其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97家、小餐饮3.79万家、小食杂店4.62万家,流动食品摊贩30万左右。据统计,近三年全市共发生小型食品业食品安全事故11起,占食品安全事故总数近四分之一。
根据草案规定,流动食品摊贩需要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卡。
对于流动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规定草案提出,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依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安全的原则,指定食品摊贩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经营品种,确定临时经营区域实际可容纳的摊位数量,并向社会公布。但是临时经营区域应当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以外,不得占用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不宜设摊经营的区域,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的距离。食品摊贩不得超出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经营品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对于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规定草案明确流动摊贩不得经营。
规定草案提到,食品摊贩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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