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方法已经提供了干扰情况的所有信息,则实验室无需对干扰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研究,如果方法未提供干扰情况的信息或者信息不完整,则需要对可能存在的干扰情况进行的研究;
2、如果方法中还有新的干扰产生,则需要补充确认;
3、实验室根据方法的特点(常规化学分析、光谱分析、色谱分析等),在检测的所有阶段(如前处理、提取、过滤、检测等),考察干扰的情况;
4、如果检测的目标组分是多组分,要单独和全面检测这些组分,以考察相互之间是否有干扰;
5、如果证明了方法受到了干扰物的干扰,要进一步研究消除干扰的方法,采取诸如加掩蔽剂、化学反应剂等措施消除影响;若果判断干扰较小,且不会影响结果的正确度,则不用采取措施消除干扰;若果评估标明干扰无法消除,且影响结果的正确度,可将干扰作为方法的偏倚,使用该偏倚校正结果;
6、如果需要证实方法定性结果的准确性,如含有低浓度的有机化合物样品(如农残检测),需要对微量有机物进行阳性定性,可以通过不同的检测系统或色谱柱,或者使用专用的质谱,或者其他可以选择的分析方法进行确认;
7、要检测如下的特定基质,并在下列基质中加入可能的干扰物质,检测后评估干扰的情况:
a)不含目标组分或者目标组分含量小到接近0的样品基质;
b)标准溶液;
c)纯试剂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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