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配料表中未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 配料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
1 | 山梨酸,脱氢乙酸,卡拉胶 |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脱氢乙酸,卡拉胶) |
2 | 防腐剂(山梨酸,脱氢乙酸),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 | 食品添加剂(防腐剂(山梨酸,脱氢乙酸),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 |
3 | 防腐剂(200,265),增稠剂(407) | 食品添加剂(防腐剂(200,265),增稠剂(407)) |
4 | 防腐剂(200,265),增稠剂(407,聚丙烯酸钠) | 食品添加剂(防腐剂(200,265),增稠剂(407,聚丙烯酸钠)) |
红色标注: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INS号,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同时标示其具体名称。 |
(2)如在配料表中建立了“食品添加剂项”,其标示原则:
a)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b)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
c)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带入的)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例如:“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脱氢乙酸,卡拉胶),酱油(含焦糖色)”
食品添加剂焦糖色为复合配料酱油带入,并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故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d)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顺序由需纳入该项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决定。
(3)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
(4)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
三、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1)复配食品添加剂: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可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
(2)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原则:
a)由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复配而成的,应按照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功能命名。即“复配”+“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
例如:复配着色剂、复配防腐剂
b)由功能相同的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的,可以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即“复配”+ “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也可以在命名中增加终端食品类别名称,即“复配”+ “食品类别”+“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
例如:复配面包乳化剂酶制剂
(3)复配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
直接加入到食品中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可以在食品添加剂项下将其每种复合成分与其它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并进行标注。
例1:果绿的产品配料主要由“柠檬黄+亮蓝”复配而成,是一种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标示为复配着色剂(柠檬黄、亮蓝)。
例2:食品添加剂(复配酸度调节剂(碳酸钾、碳酸钠)、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或者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碳酸钾、碳酸钠、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
四、营养强化剂的标示
(1)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或卫计委(原卫生部)公告中的名称标示。
可选择使用以下三种方式中任一方式进行标示:
a)标示化合物名称(参照GB 14880-2012附录B或表C.1)。
b)同时标示营养素名称和化合物名称。
c)标示营养素名称(参照GB 14880-2012附录A或表C.1)。
例如:某食品按照本标准要求强化了维生素E,所使用的化合物为dl-α-生育酚。按照上述要求,在配料表中可采用的标示方式为:
①标示化合物名称,即“dl-α-生育酚”;
②同时标示营养素名称和化合物名称:即“维生素E(dl-α-生育酚)”或者“dl-α-生育酚(维生素E)”;
③标示营养素名称,即“维生素E”。
按照国际通行标示方式,鼓励采用上述第①或第②种方式进行标示。
(2)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又可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
a)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标示GB 2760中规定的名称。
b)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GB 14880-2012中规定的名称。
c)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例1: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作为调味品又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增味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使用时,应标示为味精。
例2:核黄素(维生素B2)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着色剂)又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核黄素;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可以标示为维生素B2、核黄素、核黄素(维生素B2)或者维生素B2(核黄素)。
五、复合配料的标示
(1)复合配料: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
(2)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有两种情况:
a)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
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b)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的。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例如:酱油(水,大豆,小麦粉,食用盐,白砂糖,焦糖色,谷氨酸钠,苯甲酸钠)
注:如果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除了可以选择以上方式标示之外,还可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
例如:食品A配料表:酱油,水,白砂糖,食用盐,焦糖色,谷氨酸钠,苯甲酸钠。
假设100g食品A的配料有:78g酱油、15g水、3g白砂糖、2g食用盐、0.5g焦糖色、1g谷氨酸钠、0.5g苯甲酸钠。其中复合配料酱油的原始配料有:35g水、25g大豆、10g小麦粉、4g食用盐、2g白砂糖、1g焦糖色、0.5g谷氨酸钠、0.5g苯甲酸钠。
那么将复合配料酱油的各原始配料直接在食品A的配料表中标示,重新计算各配料在食品A中的含量,按递减顺序标示:
食品A配料表:50g水,25g大豆,10g小麦粉,6g食用盐,5g白砂糖,1.5g焦糖色,1.5g谷氨酸钠,1g苯甲酸钠。
六、配料的定量标示
(1)应标示配料含量的情形:
a)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含有某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同时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例如: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高钙、富含氨基酸
b)如果在食品标签上强调某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同时标示其在终产品中的含量。
例如:标签上强调“无糖”、“低糖”、“低脂”、“无盐”等
(2)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a)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b)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定量标示。
c)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不需要定量标示。
七、其他一些特殊配料的标示
(1)食用菌种的标示
应按照《通则》的要求标注菌种名称,可同时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2)葡萄酒中二氧化硫的标示
根据《通则》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的规定, 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3)植物油配料的标示
植物油作为食品配料时,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形式之一标示:
a)标示具体来源的植物油,如:棕榈油、大豆油、精炼大豆油、葵花籽油等,也可以标示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来源的植物油构成,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b)标示为“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并按照加入总量确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经过氢化处理,且有相关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标示为“氢化植物油”或“部分氢化植物油”,并标示相应产品标准名称。如:“食用氢化棕榈油”。
(4)酶制剂在终产品中已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仍保持酶活力的,则按照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5)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6)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应标示为“胶姆糖基础剂”或者“胶基”。
(7)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的标示
使用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称,也可标示为“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
(8)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的标示
a)如果某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过2%,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b)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加入量不超过2%,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统一标示为“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c)复合香辛料添加量超过2%时,按照复合配料标示方式进行标示。
(9)果脯蜜饯类水果的标示
a)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不超过10%,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或者统一标示为“蜜饯”、“果脯”。
b)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超过10%,则应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
(10)胶原蛋白肠衣的标示
胶原蛋白肠衣属于食品复合配料,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于胶原蛋白肠衣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肉制品,其标签上可不标示胶原蛋白肠衣的原始配料。
(11)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标示为“淀粉”。
(12)致敏物质的标示
企业可自愿标示食品中所含致敏物质。
标示方式:
a)可选用易识别的配料名称直接标示。如:牛奶,大豆磷脂等
b)也可在临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大麦、燕麦等
c)如配料中不含有致敏物质,但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食品的情况,可在临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花生”、“可能含有微量小麦”、“本生产设备还加工含有乳糖的食品”、“此生产线也加工含黑麦的食品”等方式标示致敏物质信息。
(13)可食用包装物的标示
可食用包装物:由食品制成,既可食用又承担一定包装功能的物质。
因这些包装物容易和被包装的食品一起被食用,所以应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其原料。编辑:food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