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质量责任,遵从售后服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质量承诺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对销售食品质量保证的承诺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购进货物时做到如下承诺:
(一)不从无主体资质的供货单位或个人进货;
(二)不购进食品质量资质证明不全的食品;
(三)不购进质量不合格食品和有问题的食品;
(四)不购进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
三、发生食品质量问题承担以下相应责任:
(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承担行政责任;
(三)承担刑事责任;
(四)承担公开承诺的社会责任;
(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承担的其它的责任。
四、主动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食品质量的监督;主动接受行政执法部门对食品质量依法进行的质量监测;主动处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有关食品质量的投诉、申诉和举报。
五、保证主体资格合法,自觉把好食品质量关口前移。
六、对重要食品、批量大的食品和认为需要送检的食品,主动送检。对经检验检疫有问题的食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上市食品的安全。 编辑:food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