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花生及制品生产企业卫生备案规范(试行)

1.制定依据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总局20号令)和《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制定。2.适用范围2.1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出口花生及制品生产企业的备案。

 

1.制定依据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总局20号令)和《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制定。

2.适用范围

2.1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出口花生及制品生产企业的备案。

2.2 花生是指未经焙炒或烹煮的供人类食用的花生果和花生仁;花生制品是指经过焙炒或烹煮方式等熟制加工的或用其他辅料裹制的花生仁或花生果,以及破碎的花生瓣、粒、粉等供人类食用的花生产品。

3.卫生质量管理体系

3.1 出口花生及制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食品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定体现和指导质量体系运转的质量体系文件。

3.2 生产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3.2.1 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

3.2.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3.2.3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的要求;

3.2.4 环境卫生的要求;

3.2.5 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3.2.6 原料、辅料卫生的要求;

3.2.7 生产、加工卫生的要求;

3.2.8 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

3.2.9 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3.2.10 检验的要求;

3.2.11 保证卫生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

3.3 输欧盟花生及制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的要求建立和有效实施HACCP体系。

4.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

4.1 生产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目标和责任制度,并贯彻执行。

4.2 企业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卫生质量方针、目标和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

4.3 生产企业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质量体系,确保出口花生及制品的生产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5.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5.1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能够保证其产品卫生质量的组织机构,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5.2 生产企业应建立直属工厂最高领导的品管机构,对工厂监管负全面管理职责。

5.3 品管部门有充分权限以执行品质管理任务,其负责人有停止生产或出货的权力。

5.4 品质管理部门应有食品检验机构,卫生管理机构,作业现场品质人员配置。

5.5 生产负责人与品质管理负责人不得兼任。

5.6 输欧盟花生及制品企业应设立HACCP小组。

6.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的要求

6.1 与食品生产有接触的人员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6.2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生产岗位。

6.3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服、帽、鞋,离开车间时换下工作服、帽、鞋。

6.4 清洁区、非清洁区加工人员及检验人员工作服、帽应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分,集中管理,统一清洗、消毒、发放。

6.5 清洁区加工人员应戴口罩和发罩。

6.6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加工卫生、卫生质量体系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后上岗。

6.7 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卫生质量管理工作和实验室技术检测工作。

7.环境卫生的要求

7.1生产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外周围环境应清洁卫生,无物理、化学、生物等污染源,空气、地表和地下水洁净无污染。

7.2 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7.3 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无易起灰尘的地面。主要通道硬化,非通道地面适当绿化。

7.4 厂区卫生间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无毒、耐腐蚀的材料修建,并保持清洁。

7.5 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排放或者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6 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和废物、垃圾暂存设施。

7.7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锅炉房应设在下风向位置。

8.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8.1车间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排水畅通,通风良好。

8.2车间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

8.3 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

8.4 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内窗台下斜;车间门窗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

8.5 按照加工流程,根据不同的清洁程度,分设与加工间相连的更衣室,更衣室内配备有更衣镜及与加工人员数目相适应的便鞋架、挂衣帽架等更衣设施,要避免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形成交叉污染;更衣室设有更衣柜的,应采用不发霉、不生锈、易清洁的材料制作,并保持干燥;更衣室应有消毒措施,清洁卫生,通风良好,有适当照明。

8.6 视需要设立与更衣室相连接的卫生间。卫生间有冲水装置、洗手消毒设施及换气装置,备有洗涤用品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门窗不直接开向车间,室内应保持清洁,通风良好。卫生间外备有拖鞋架和专用拖鞋。

8.7 加工间入口处和加工间内适当的位置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备有洗涤用品及消毒液,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

8.8 加工间内工序布局合理,清洁加工区、非清洁加工区之间应严格分开,不形成交叉污染。

8.9 加工间内操作台、工器具、传送带(车)用无毒、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

8.10 包装间温度应控制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适宜的温度,包装间应有包装工人出入门、半成品入料口、成品出口、包装物料进口等通道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止其他非清洁区人员出入包装间。

8.11 加热设备的温度计、显示装置、压力表须符合要求,并经定期校准。

8.12在加工间内适当位置设工、器具清洗消毒处或消毒间,供有82℃的热水或消毒剂,使用消毒剂的必须配备相应的充足清洁水容器以冲净工器具上的消毒剂。

9.原料、辅料、添加剂卫生的要求

9.1 输欧盟花生和制品、输日原料花生的原料应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种植基地,其他出口花生及制品的原料须按照进口国标准或我国国标经严格自检合格。

9.2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农残和黄曲霉毒素控制体系,确保原料农残和黄曲霉毒素符合进口国有关要求。

9.3 辅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规定,有生产厂检验合格证;严禁使用进口国不允许使用的辅料、添加剂。原料、辅料、添加剂进厂后应专库存放,经过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辅料不得用于食品生产。

9.4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水必须符合GB 5749的规定。每年1次由区县级或以上的卫生部门对生产用水按GB 5749进行全项目的水质检验,取样地点在生产企业的总入水口;生产企业自备水源或者自行设置水处理装置的,应当按照GB5749控制水质;生产企业自行设置贮水箱或贮水塔的,应制定对这些设备的清洗程序、清洗效果的检查程序并实施;加工用水的管道应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

10.生产、加工卫生的要求

10.1 生产设备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洁和完好。

10.2 应通过危害分析确定加工过程的关键控制点,并得到连续有效的监控,对监控失效期间的产品应及时隔离处理,并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

10.3 班前班后进行卫生清洁工作,专人负责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10.4 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跌落地面的产品和废弃物,在固定地点用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分别收集盛装,并在检验人员监督下及时处理,其容器和运输工具及时消毒。

10.5 应当对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10.6 加工间原料入口、废料出口应有明显标志和防蚊蝇设施;废料出口尽可能远离原料进口,废料应及时、妥当地通过合理渠道处理到厂外;废料运输车辆不得污染厂区。

10.7 成品应经金属探测器检验合格。金属探测器应定时进行校准。

11.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

11.1 用于包装食品的物料符合卫生标准并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易褪色。

11.2 包装物料间干燥通风,内、外包装物料分别存放,不得有污染。

11.3 运输车辆定期消毒,保持干燥、卫生、无污染及异味。

11.4 储存库应保持稳定,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输欧盟花生及制品企业还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低温储存设施,储存期间温度一般应控制在10℃左右(最高不超过15℃)、相对湿度在70%以下。

11.5库内成品与墙壁距离至少30厘米,与地面距离至少15厘米,与顶棚距离至少60厘米。垛位之间至少能使工人通过,垛位有管理卡。库内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食品。

12.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12.1 生产企业要建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专用储存库,标识清楚,专人管理。

12.2 杀虫剂及其他化学药品的使用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12.3 严格执行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确保厂区、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燃油、润滑油和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产品、产品接触表面和包装物料造成污染。

12.4 生产企业应列出有毒有害物品清单,建立使用记录。

13.检验的要求

13.1 企业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内设检验机构和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输欧盟花生及制品企业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检验机构应直接由厂长领导,对产品质量有否决权。

13.2 企业内设检验机构具备相适应的微生物、黄曲霉毒素等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标准资料、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检验仪器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检验要有检测记录。输欧盟花生及制品企业应具备满足欧盟要求的黄曲霉毒素检测和粉碎设备,

13.3 企业内设检验机构必须对原料、半成品、成品按标准取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13.4 对检验不合格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及时出具报告并隔离不合格品,督促指导相应管理者在加工过程中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13.5成品出厂前必须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按规定程序签发及保存。

13.6 使用社会实验室承担企业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应当签有合同,并且该实验室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

14.保证卫生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

14.1 制定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程序,并有效执行,做好记录。

14.2 建立并执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并做好记录,确保加工用水、食品接触表面、有毒有害物质、虫害防治等处于受控状态。

14.3 对影响食品卫生的关键工序,要制订明确的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的监控,对关键工序的监控必须有记录。

14.4 制定和执行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制度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处置和可追溯性等内容。

14.5 制定产品标识、质量追踪和产品召回制度,以保证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

14.6 制定和执行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保证加工设备、设施满足生产加工的需要。

14.7 制定和实施职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熟练完成本职工作。

14.8 建立内部审核制度,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内部审核,一年进行一次管理评审,并做好记录。

14.9 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制定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的程序,并贯彻执行;所有质量记录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卫生质量的可追溯性,保存期不少于2年。

编辑:food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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