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局近期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餐饮食品、方便食品、糕点、食用农产品等4类食品101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96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检验项目、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宿迁市洋河新区张雲翔超市销售的恭喜發财精制大糕,生产日期为2018-05-12,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苏州工业园区亿嘉福购物中心销售的河虾,生产日期为2018-06-13,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三)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销售的河虾,生产日期为2018-06-10,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四)昆山市玉山镇海鲜批发门市部销售的河虾,生产日期为2018-06-25,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五)建湖县上冈镇好润多易家乐超市销售的步步糕,生产日期为2018-01-26,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
(六)宝应县监青好邻居华联超市加盟店销售的标称汝州市湘汝食品生产的开胃丝,生产日期为2017-12-08,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七)高邮市好又多超市莱茵东郡加盟店销售的标称焦作市喜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疯狂双截棍(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为2018-03-29,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八)宝应县福临门商业超市销售的标称阜宁县阜可糕点厂生产的大糕(熟粉类糕点),生产日期为2018-07-01,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九)生态科技新城泰安广如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江阴市正扬食品厂生产的步步糕(熟粉类糕点 冷加工),生产日期为2018-05-02,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仪征市真州镇欧德隆超市销售的板栗酥(烘烤类糕点),生产日期为2018-06-26,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一)仪征市真州镇农歌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销售的标称徐州利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扇贝面包,生产日期为2018-06-11,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二)云台山风景区花果山赵竹林火锅店销售的标称高洁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餐具,生产日期为2018-08-28,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十三)海州区花果山街道郁林大酒店销售的标称高洁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餐具,生产日期为2018-08-28,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十四)连云港高新区花果山街道王伟海鲜酒楼销售的标称高洁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餐具,生产日期为2018-08-28,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十五)连云港市花果山宾馆销售的标称高洁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餐具,生产日期为2018-08-29,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十六)连云港市花果山宾馆销售的标称高洁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筷子,生产日期为2018-08-29,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十七)赣榆区青口镇蜀香园酒店销售的一次性筷子,生产日期为2018-09-18,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十八)赣榆区青口镇蒋浩活鱼锅贴店销售的一次性筷子,生产日期为2018-09-18,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十九)赣榆区青口镇蒋浩活鱼锅贴店销售的标称宏伟消毒餐具配送中心生产的一次性餐具,生产日期为2018-09-16,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宿迁、苏州、盐城、扬州、无锡、徐州、连云港等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