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5号(关于允许日本新潟大米进口的公告)

  经评估,允许日本新泻大米进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日本新泻大米是指日本新泻县产稻谷及新泻县产稻谷加工的糙米,经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的日本大米加工厂(企业名单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加工而成的大米

  经评估,允许日本新泻大米进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日本新泻大米是指日本新泻县产稻谷及新泻县产稻谷加工的糙米,经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的日本大米加工厂(企业名单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加工而成的大米。

 

  二、日本新泻大米在进口时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卫生法律法规等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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