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局近期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粮食加工品、调味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水产制品、糕点、蔬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罐头、蜂产品和餐饮食品等13类食品86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51批次、不合格样品15批次。检验项目、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无锡市惠山区西漳金鹏日用品店销售的标称常州市悠乐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沙拉奶香面包,生产日期为2018-09-26,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二)标称江苏同源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银杏晶,生产日期为2018-09-19,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三)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乡信得过超市销售的标称徐州鸿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切片面包,生产日期为2018-09-20,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射阳县新坍镇万家福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徐州市贾汪区东胜食品厂生产的胡老二手工薄脆(糕点)(黑芝麻),生产日期为2018-09-25,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五)射阳县新坍镇万家福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徐州市贾汪区东胜食品厂生产的胡老二手工薄脆(糕点)(瓜子仁味),生产日期为2018-09-2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六)射阳县新坍镇万家福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徐州市贾汪区东胜食品厂生产的胡老二手工薄脆(糕点)(花生味),生产日期为2018-09-25,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七)扬州世纪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常州集味九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锅巴(不添加蔗糖),生产日期为2018-03-08,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八)南京市鼓楼区食尚生活便利店销售的标称河南和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味面制品(辣食尚),生产日期为2018-03-14,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九)盐城市亭湖区多又多超市销售的标称开封劲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亲嘴片,生产日期为2018-01-29,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十)标称镇江升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鲜油辣椒,生产日期为2018-10-12,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十一)标称镇江升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经典油辣椒,生产日期为2018-10-16,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十二)淮安生态新城世纪华联超市销售的标称徐州乐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巧撕包,生产日期为2018-10-13,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三)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香江店销售的标称宿迁市杉荷园山芋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红薯粉丝,生产日期为2018-07-02,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四)盐城市滨海县八滩镇腾达超市销售的标称淮安市乐士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盐汽水饮料(柠檬味),生产日期为2018-06-07,二氧化碳气容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五)永旺华东(苏州)商业有限公司南通星湖店销售的标称苏州市好时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醴匠芦荟饮料(荔枝味),生产日期为2018-06-17,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南京、徐州、常州、苏州、扬州、盐城、无锡、淮安、南通、镇江、泰州、宿迁等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