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川卫规〔2019〕4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有关食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有关食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经2019年4月24日第4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24日

 

  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标准备案,是指食品生产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起草、发布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指,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发布,在本企业适用。

 

  企业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企业标准科学合理,并对企业标准及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标准实施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企业在申请备案前应将公示情况说明、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及编制说明发到指定邮箱:scsqbgs@126.com,由备案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将以上资料上传到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企业负责收集意见,并对相关内容修改完善。

 

  第五条 申请企业标准备案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在四川省内进行工商登记;

 

  (二)企业承诺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中一项或多项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其他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示期满后,申请备案应在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所属任一企业申报备案,申报备案时,应当提交集团证明。

 

  第七条 满足备案条件的,备案登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在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登记表》上传到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需要补正的,备案登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告知企业,企业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申请备案。

 

  第八条 《备案登记表》仅为该企业标准已完成备案的凭据,不作为保证企业食品安全的依据。

 

  第九条 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对企业标准备案内容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企业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冲突的,该企业标准自动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卫生厅关于修订<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66号)《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96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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