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类别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的公告(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00号)要求,省市场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00号)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下放部分类别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9年6月1日起,将乳制品、酒类(白酒、食用酒精)、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仅负责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2019年6月1日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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