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9号),涉及我辖区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169号金桥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9号),涉及我辖区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169号金桥江南果菜交易中心综合区195档位(经营者:黄鹏福)销售的花甲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18000000009835381

样品名称

花甲

生产日期

/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黄鹏福

检验不合格

项目

氯霉素

检验机构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黄鹏福于2018年11月14日购进抽检不合格花甲17kg,销售12kg(含监督抽检3kg)。南宁市兴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17日对黄鹏福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黄鹏福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花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i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text-size-adjust: non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3px;">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如实供述有关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召回,自动停售问题食品,并在期限内完成了整改。截至目前,未接到消费者反映因食用上述不合格花甲造成伤害等不良反应的情况。当事人黄鹏福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款所指的食品摊贩,其经营的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沙甲行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所指情形,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当事人黄鹏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在当事人的经营环节未发现人为添加行为。

 

  整改情况: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主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记录。

 

  二、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朝阳路分店销售的陆川土猪小梅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18000000009835369

样品名称

陆川土猪小梅肉

生产日期

/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朝阳路分店

检验不合格

项目

氯霉素

检验机构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朝阳路分店于2018年11月14日购进抽检不合格陆川土猪小梅肉4.8kg,销售4.8kg(含监督抽检1.632kg)。南宁市兴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12日对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朝阳路分店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朝阳路分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陆川土猪小梅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材料、进货单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在经营环节未发现人为添加兽药行为。

 

  整改情况: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主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规范进货渠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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