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46期食品安全(总局转移支付)监督抽检情况公告

  近期,原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24类食品672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62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检验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近期,原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24类食品672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62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检验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茶叶及相关制品1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批次、蛋制品8批次、豆制品15批次、方便食品3批次、糕点23批次、罐头3批次、酒类81批次、冷冻饮品16批次、粮食加工品60批次、乳制品11批次、食糖6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4批次、速冻食品25批次、糖果制品16批次、调味品6批次、饮料85批次、蜂产品8批次、食用农产品71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餐饮食品113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肉制品3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9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蔬菜制品84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水果制品19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标称大兴安岭蓝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由牡丹江市物尔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野生果干,亮蓝检出值为0.014 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二)标称建华区名人柏记水饺店提供的小碗,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 /5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三)标称建华区名人柏记水饺店提供的小盘,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 /5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四)标称建华区阿亮酱骨烧烤店提供的小杯,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 /5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五)标称哈尔滨市松北区莲花渔村饭店提供的餐盘,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 /5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六)标称黑龙江省萝北县宝鑫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由肇东市昌五镇荣兴好又多超市销售的酱香鸡脖,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268 g/kg,标准规定应≤0.075 g/kg。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七)标称黑龙江省宏福山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由大商佳木斯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香菇,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13 g/kg,标准规定应≤0.05 g/kg。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八)标称牡丹江市仟富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由牡丹江市傲矫龙生鲜大市场有限公司西三傲矫龙超市销售的农垦丹江大豆油,苯并[a]芘检出值为13.9 μg/kg,标准规定应≤10 μg/kg。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九)标称哈尔滨市道外区中华巴洛克老街砂锅居提供的餐盘,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 /50cm2,标准规定应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十)标称海林市森宝源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由海林市森宝源天然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菇,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12 g/kg,标准规定应≤0.05 g/kg。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11号)等规定,责令食品经营者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风险防控措施。原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依法查处。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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