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示(2018年第42期)

  为警示消费者,切实保证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我厅现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2018年第42期)进行公示。   近期,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抽检蔬菜制品、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粮食加工品、薯类

   为警示消费者,切实保证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我厅现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2018年第42期)进行公示。

 

  近期,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抽检蔬菜制品、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粮食加工品、薯类及膨化食品、调味品、饮料、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等11类188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3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蔬菜制品1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调味品15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饮料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餐饮食品36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1批次,豆制品20批次,蜂产品1批次,粮食加工品16批次,食用农产品70批次,薯类及膨化食品5批次,水产制品9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靖宇县亿家福超市销售的标称长春春来矿泉水饮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溴酸盐检出值为0.028mg/L,标准规定为<0.01mg/L。初检机构吉林省食品检验所,复检机构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标称梅河口市调味厂生产的米醋,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0551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三)扶余市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哈尔滨腾麦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花菜(蔬菜干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1.97g/kg,标准规定为≤0.2g/kg。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已告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通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长春、梅河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白山、松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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