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二审 “禁售自制泡酒”被删

  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审。记者发现,一审时,《条例草案》拟“禁止在食品经营场所经营自制泡酒”的规定,在二审稿中已被

  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审。记者发现,一审时,《条例草案》拟“禁止在食品经营场所经营自制泡酒”的规定,在二审稿中已被删掉,目前不再对销售自制泡酒作禁止性规定。

 

  有关部门提出,由于自制泡酒种类繁多,原料、配方情况十分复杂,自制泡酒质量安全难以保证,每年都会发生因饮用自制泡酒致人死伤的事件,对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具有一定威胁,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发,应当禁止经营。因此,《条例草案》一审稿曾规定,禁止在食品经营场所经营自制泡酒。

 

  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专家顾问以及基层一些部门和群众等均提出,自制泡酒在广西广泛存在,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制作和饮用自制泡酒已成为群众尤其是少数民族的习俗和日常生活习惯,一审稿禁止经营的规定不符合我区实际,也难以做到。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按照当前对普通酒类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严格管理,可以达到保障自制泡酒食品安全的目的,一审稿规定应充分考虑我区区情和群众生活需要,不宜一律禁止经营自制泡酒。因此,建议将该款删去。

 

  立法部门表示,虽然目前二审稿删除了该规定,但今后在立法中,还将就如何加强对自制泡酒的食品安全监管作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此外,对一些可行性、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二审稿也予以删除。例如,草案一审稿原规定小食杂店经营者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而机构改革后,工商行政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合并,小食杂店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掌握其信息,没有必要再规定其备案义务。

 

  一审稿原规定,销售散装食品时不得“混装不同批次的散装食品”,销售散装白酒应当“有固定经营场所,不得流动销售”,并“建立购销台账”,这些在实践中均难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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