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食盐不是你想卖就能卖的。漳浦一男子为谋取利益,无手续批发食盐,殊不知因此触犯了刑律。经漳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11月27日,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郑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5月份至7月份,经营食品店的郑某某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上门推销食盐的推销人员进货食盐用于批发。2017年6月8日14时,漳浦县盐务局在郑某某食品店仓库当场查获一批“老盐帮”牌小包装食用碘盐1000件,共计20余吨,另郑某某已将 0.34吨批发给三家食杂店供其零售。检察官表示,根据2018年新修订《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